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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房地产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2008-12-1 18:06:08】 【来源:新华网】【字体:  】 【颜色: 绿

新华网福州12月1日专电(记者 来建强)针对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不按规定发放“两书”、违规预售等违法行为,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有严格的处罚标准。

    开发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对该企业投诉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2万元罚款。

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实施商品房预售;预购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或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处10万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销售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销售商品房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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